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2406号
原告:**,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四环西路188号六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俞葆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昌
书 记 员 斯钦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