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泰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1069号
原告:内蒙古泰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京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雯,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李富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葆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泰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内蒙古泰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泰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泰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6.26元,由原告内蒙古泰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燕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卢 艳
书 记 员 张昱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