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世通海泰泵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45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世通海泰泵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40-2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旺,天津中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裕路27号A。
负责人:俞葆青。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俞葆青,执行董事。
原告世通海泰泵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45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8,3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世通海泰泵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世通海泰泵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8,3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智欣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