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6民初3638号
原告:北京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井村村北188号后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安装部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立红,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董事长。
原告北京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阴立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3108.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北京鸿雁苑宾馆改扩建工程宾馆主楼等5项电梯工程供货合同》,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质量保证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原告进行了安装施工、依约履行合同。根据《供货合同》15.2.1约定质保期为24个月;15.3.2质量保证金(2)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时间:经北京市质量监督局特设处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后15日内;”20.4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20.4.1采购人要求供货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要求供货人提交质证担保时,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期限为24个月。本工程于2016年2月26日已通过北京市技术监督局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2016年3月18日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并根据被告要求签订了免保合同,免保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3月18日到2018年3月17日,共计24个月。截止2018年3月17日,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已过,现要求被告支付该工程质保金83108.5元。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原告无奈起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8536号民事判决书得以支持。现已过质保金支付期限,被告又无故拖欠,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发函催款未果,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据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购销合同》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供货合同》第22条争议:本供货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采用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特向怀柔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无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
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完毕后,在经过了质保期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质保金,拖延拒付不妥。原告请求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108.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元,由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