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城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异136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市城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东河沿村西博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笑,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
在本院执行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公司物业分公司)与北京市城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远市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城远市政公司对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城远市政公司称,请求法院解除对城远市政公司采取的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事实和理由为:城建集团公司物业分公司申请执行城远市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京0106执15318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限制了城远市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任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将城远市政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城远市政公司认为,(2020)京0106执15318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存在错误。具体理由为:1.城远市政公司已经在自己履行能力范围内全面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不存在任何消极执行、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行为,故不应对城远市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2.城远市政公司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已经在自己履行能力范围内全面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一直积极配合本案执行工作,但在失信企业信息查询一栏中载明城远市政公司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将城远市政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综上,请求法院查明本案执行实施情况,依法撤销(2020)京0106执15318号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本院查明,城建集团公司物业分公司与城远市政公司、城建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9)京0106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解除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北京市城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房屋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二、北京市城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07号院内除1号至90号住户房屋及篮球馆北侧与70号至82号住户南侧之间的无编号房屋之外的土地及房屋腾空,交付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三、北京市城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支付2018年9月30日之前的占有使用费3115054.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21元,由北京市城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城远市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京02民终5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721元,由北京市城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2020年11月16日,城建集团公司物业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京0106执15318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0)京0106执1531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城远市政公司及王任消费。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0)京0106执15318号失信决定书,将城远市政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本案中,异议人城远市政公司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应当向本院执行实施部门提出,现其以执行异议方式提出,该异议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城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郭 威
审判员 何东奇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