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北京市城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390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因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0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为公房承租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并非居住权纠纷。本案的涉案房屋性质为自管公房,是上诉人因工作关系而取得的福利性分房,该房屋的产权单位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公房承租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有限处分等权益,公房的居住权是公房使用权的范畴,与居住权并非同一概念。将公房的居住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混为一谈,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物权编增加了“居住权”而保障承租人自身权益立法原意。上诉人因工作关系取得了产权单位为城建公司的福利分房,在使用该房屋的过程中,上诉人的承租权受到了侵害,遂提起诉讼对承租权进行保护。本案应为公房承租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居住权纠纷。二、“居住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公房承租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是从承租人及原始受配人在与公房管理部门建立公有住房租赁关系时开始。上诉人一直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二十年有余,户籍登记在该房屋下,并且一直缴纳水电等杂费直至承租权受到侵害,上诉人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并且享有该房屋的承租权。当该房屋的承租权受到侵害之时,上诉人有权利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基于公房承租权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理由不成立。此外,***、***主张北京市城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拆迁事务中的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据此主张拆迁利益,本案应当根据查明的拆迁情况予以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0268号民事裁定; 本案指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