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19民初10224号
原告:北京市京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西拨子村。
法定代表人:翟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怀亮,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岔道村。
负责人:陈刚,村主任。
原告北京市京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强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岔道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怀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岔道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岔道村委会给付工程款(含材料款375880元)1998463.64元。诉讼过程中,京强建筑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岔道村委会给付工程款(含材料款375880元)1992060.5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7日,在岔道村委会所在办公室,京强建筑公司与岔道村委会签署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京强建筑公司承揽岔道村的排洪工程,京强建筑公司需要自筹资金,施工范围见图纸,预计工期82天,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京强建筑公司召集大量工人,购买材料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由于国家修建京张高铁,占用施工所在区域,致使施工只能终止。为此,京强建筑公司与岔道村委会签署了《补充协议》,对于京强建筑公司已经完结的工程作出结算,共计1622583.64元。另外,京强建筑公司已经采购但未使用的材料,共计合款375880元,原《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终止。京强建筑公司为了进行排洪工程,垫付材料款。现距离上述工程终止已将近两年,岔道村委会无故拖欠工程款,严重侵害了京强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京强建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诉至法院。
岔道村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7日,京强建筑公司(承包人)与岔道村委会(发包人)签署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岔道村排洪沟工程;工程地点为延庆区岔道村;工程内容为图纸范围内所示全部内容;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2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2965747.35元;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另外,双方在该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均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上述合同签订后,京强建筑公司垫资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京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修建京张高铁,占用该工程所在区域,致使工程施工终止。2016年4月17日,岔道村委会(甲方)与京强建筑公司(乙方)针对双方于2016年4月7日所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已完工程结算工程款1622583.64元(详见工程结算书);工程中已采购未用材料,无法退货,按工程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甲方应支付乙方375880元(详见一览表);甲方支付乙方款项共计1998463.64元;本协议生效后,原合同解除;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和乙方的负责人均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之后,岔道村委会委托北京爱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岔道村排洪沟工程结算进行审核。2017年11月21日,北京爱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审定结论:岔道村排洪沟工程审定总额为1616180.54元。此后,岔道村委会未给付京强建筑公司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含材料款)。2017年11月28日,岔道村委会起诉至本院,要求岔道村委会给付工程款(含材料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北京爱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岔道村排洪沟工程结算审定结论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京强建筑公司与岔道村委会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就岔道村的排洪沟工程,京强建筑公司与岔道村委会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之后由于京张高铁的建设工程占用了上述合同中所涉的工程区域,致使工程施工终止。工程施工终止后,岔道村委会与京强建筑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岔道村委会承诺支付京强建筑公司款项共计1998463.64元。在岔道村委会未支付京强建筑公司上述款项的情况下,岔道村委会委托北京爱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岔道村排洪沟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定的总额为1616180.54元。岔道村委会拖欠京强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含材料款),侵犯了京强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京强建筑公司要求岔道村委会按照北京爱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审定的工程款数额给付工程款以及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给付已采购未用的材料款共计1992060.5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岔道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北京市京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含材料款375880元)1992060.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4元,由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和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