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9民初5597号
原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86号209楼1层北京汇善缘宾馆内106室。
法定代表人:徐方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青,北京市首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西拨子村。
法定代表人:翟宏辉。
被告:北京八达岭索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特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芳。
原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八达岭索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市京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八达岭索道有限公司已经给付款项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3元,由原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琮
书 记 员 李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