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2030号
原告:北京市京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西拨子村。
法定代表人:翟宏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广兴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
原告北京市京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强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京强建筑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证据准备不充分,京强建筑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京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北京市京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立亭
二〇二一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施振伟
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