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73号
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218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
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23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23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