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财保145号
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22904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建总院二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285415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资金2506302.54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6302.5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