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411号 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85675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585675元。 案件申请费3449元,由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朱 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