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异267号
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高强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港乡黄港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海直工程建筑总队,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北京高强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强路新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海直工程建筑总队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0)二中执字第00040号]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强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强公司称,其已受让本院(2010)二中执字第0004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高强路新公司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案涉债权),请求变更其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报纸公告、执行裁定书、《确认书》、EMS邮政速递物流单等证据。
本院查明,高强路新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裁字第083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以(2010)二中执字第00040号立案执行。201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0)二中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裁字第083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2年2月15日,高强路新公司与高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高强公司。2022年4月13日,高强路新公司与高强公司在《中国商报》刊登公告,对案涉债权转让予以公示,并向被执行人北京海直工程建筑总队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另,高强路新公司向本院出具《确认书》,对其转让行为予以确认,并表示该公司不存在欠付税款、偷逃债务的情况。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债权转让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转让双方依法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故高强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二中执字第0004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高强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夏 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