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2577号之一
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政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64号三层301-1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政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史 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