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2596号之一
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史 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