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财保1号
申请人: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凤翔东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和,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陈民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季志华,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3787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开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733787元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4189元,由申请人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燕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康
书 记 员 王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