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792号
原告: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凤翔东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艾爱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媛,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女,199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蔚,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生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