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02执75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迎江区。
被执行人:钱志干,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枞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枞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迈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安徽迈动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开发区通配家具建材大市场7栋7号,机构代码:91340811090787862E。
法定代表人:钱志干。
本院在执行胡霞与钱志干、***、安徽迈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安徽迈动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7)皖0802执7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钱志干在徽商银行安庆开发区支行16×××91银行账户存款167万元额度。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钱志干在徽商银行安庆开发区支行16×××91银行账户存款167万元额度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