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02执保8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钱志干,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陶义,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旺友,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迈动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圣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钱志干、***、陶义、***、***、***、***、安徽迈动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圣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钱志干、***、陶义、***、***、***、***、安徽迈动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圣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钱志干、***、陶义、***、***、***、***、安徽迈动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圣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