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11462号
申请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武清区光明道北侧君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沙佩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豪华正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逸仙科学工业园翠溪道8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月英。
原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豪华正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豪华正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房地证津字第××号)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豪华正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房地证津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山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袁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