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业园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514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光明道北侧君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沙佩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武,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森,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中业园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6-57。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业园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7]津仲调字第066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津0114执514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业园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2240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公司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于武清区开发区规划路西侧,不动产权证号为122051400661的土地,查封期限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牟泽良
审判员  王顺江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