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光明道北侧君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沙佩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集臣,男。
被执行人:天津中业园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6-5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业园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书一案,执行依据[2017]津仲调字第0660号调解书,执行案号(2021)津0114执恢177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解决了纠纷,本案不再需要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请求终结[2017]津仲调字第0660号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津仲调字第0660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花 雨
审判员 韩昌龙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