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豪华正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1462号之一
原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武清区光明道北侧君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沙佩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豪华正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逸仙科学工业园***8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豪华正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