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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487号 原告:***,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F5045016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烟台路西济南路南日照国际金融中心005幢01**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261950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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