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487号
原告:***,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F5045016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烟台路西济南路南日照国际金融中心005幢01**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261950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