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异14号 异议人: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太公一路东方康庭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352元。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对该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期间,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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