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410号
原告:***,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730J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F5045016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太公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79039535X2。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振
人民陪审员 邹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