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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410号 原告:***,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730J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F5045016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太公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79039535X2。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振 人民陪审员  邹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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