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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金和润劳务有限公司、***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复14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东营金和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金辰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 申请执行人:***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台子镇高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复议申请人东营金和润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润公司)因不服**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1)鲁1681执异1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韬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和润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依法中止(2021)鲁1681执2486号案件的执行;2、依法暂缓支付(2021)鲁1681执2486号案件的过付款;3、依法查封冻结日照公路公司应支付给异议人的工程款396675.59元,并返还给异议人。事实和理由:金和润公司与山东宏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清公司)、日照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1)鲁168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其中判决日照公路公司在欠付宏韬公司工程款396675.59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异议人申请,**法院查封了日照公路公司欠付宏韬公司工程款396675.59元。因宏韬公司与日照公路公司另案纠纷,宏韬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案号是(2021)鲁1681执2486号。根据法律规定,在该款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情况下,**法院不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法院仍将该工程款直接扣划至法院。该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权益,给异议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院查明,金和润公司诉宏清公司、日照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宏韬公司系该案第三人),该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鲁168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一、宏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和润公司工程款695493.46元;二、日照公路公司在欠付宏韬公司工程款396675.5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金和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9月9日,金和润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1681执保874号民事裁定,冻结日照公路公司的银行存款396675.5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13日,该院冻结了日照公路公司账号为1573********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96675.59元。 另查明,宏韬公司诉日照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鲁1681执保10号民事裁定,冻结日照公路公司的银行存款1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1月22日,该院冻结了日照公路公司账号为1573********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880000元。2021年8月11日,该院作出(2021)鲁1681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一、原、被告确认解除双方于2020年6月2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二、日照公路公司欠宏韬公司工程款1581190.05元,日照公路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宏韬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日照公路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后,宏韬公司同意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调解书生效后,日照公路公司支付给宏韬公司工程款1184514.46元,**396675.59元未付。宏韬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1681执2486号。2021年10月11日,该院从日照公路公司账号为1573********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及执行费402525.59元,尚未过付给宏韬公司。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因日照公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受理宏韬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扣划日照公路公司账户存款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异议人申请保全时,宏韬公司与日照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故保全的是日照公路公司的银行存款396675.59元,并非(2021)鲁1681执2486号执行案件的过付款。且异议人诉宏清公司、日照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二审审理中,异议人对日照公路公司享有的权利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虽称**法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但其实际主张是在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2021)鲁1681执2486号案件不应继续执行,仍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其提出中止(2021)鲁1681执2486号案件的执行并暂缓支付该案过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其提出查封冻结日照公路公司应支付给异议人工程款396675.59元并返还给异议人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异议人金和润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金和润公司的异议请求。 金和润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1)鲁1681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法院(2021)鲁1681民初1299号民事案件,判决日照公路公司在欠付宏韬公司工程款396675.5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金和润公司的申请,**法院作出(2021)鲁1681执保874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冻结了日照公路公司的存款396675.59元。因宏韬公司与日照公路公司另案纠纷,**法院误将金和润公司保全的上述396675.59元,当作日照公路公司欠付宏韬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强制扣划。综上,**法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宏韬公司。其执行行为错误,应予以纠正。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因宏韬公司不服**法院(2021)鲁168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鲁16民终326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法院(2021)鲁168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法院(2021)鲁168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本院认为,金和润公司系根据**法院(2021)鲁1681民初1299号民事案件“日照公路公司在欠付宏韬公司工程款396675.5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第(二)项判决内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继而在冻结款项被扣划后提起执行异议。现本院(2021)鲁16民终3261号生效民事判决已将该项判决内容予以撤销,金和润公司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的根据已不存在,其主张内容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营金和润劳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市人民法院鲁16**执异113号执行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牛淑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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