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工业区(王朝南道45号)。
法定代表人:唐素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社,法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中兴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其民,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医院后。
法定代表人:秦志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58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天津市**防水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天津市**防水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二、如天津城建集团浙江分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内容足额还本付息,则2021年1月1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部分改为按年利率24%标准,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计算;三、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3226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提取了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G25富阳至G60诸暨高速联络线设计施工总承包分项目经理部在第三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处的应收复垦保证金2181000元,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3民初5874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朱 钢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东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