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3785号
原告:***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濠景庄园时景园2-04。
负责人:王尧,主任。
被告:天津市**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工业区(王朝南道45号)。
法定代表人:唐素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玲,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二霞,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天津市**防水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寰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寰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寰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刘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