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432号
原告: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612526087),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175号。
法定代表人:于根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液化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2338817731W),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6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胡启昭,经理。
原告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兴业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液化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佳禾兴业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佳禾兴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伟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