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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远辰三联混凝土砂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825号之一 原告:浙江远辰三联混凝土砂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村(平湖市共建水泥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0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道5号路安特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和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价值7,531,703.3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2)沪0114财保81号予以准许。现因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7,531,703.3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