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56号
申请人: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
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3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337071A。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宣州区***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0NWP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道5号路安特大厦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6518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骏马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89XH。
法定代表人:马盘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城置业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城置业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置业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