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1912号
原告:广州市***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望江二街1号904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道5号路安特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路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德名园48-201。
诉讼代表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系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德市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并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方**
二○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