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1889号 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4号楼2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56776A。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第三人: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612045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