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1889号
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4号楼2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56776A。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第三人: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612045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