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9254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原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现更名为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363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4号楼2层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原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现更名为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津0104民初92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原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现更名为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256412.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后该案调解解决,现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原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现更名为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256412.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原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现更名为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津0104执保1119号对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原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现更名为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256412.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淼淼
审 判 员 郭 岩
审 判 员 薛 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敏
书 记 员 乔 盈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