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9255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4号楼2层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363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
被告:天津市津燃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二号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我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天津市津燃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淼淼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郭 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敏
书 记 员 王 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