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盐山金达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2023)冀0925执保200号 申请人: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4号楼2层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盐山金达燃气有限公司,所在地盐山县望树镇马坊村北205国道与蒲城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 关于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盐山金达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925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本院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盐山金达燃气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保全被申请人盐山金达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控,现将本案保全结果告知如下: (2023)冀0925执保200号案件保全金额12651.26元,未保全金额147348.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因被申请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