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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徽启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03民初291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满,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库,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启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泉区工业园汪庄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307979172产。

法定代表人:李松筠,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启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同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对安徽启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对被告安徽启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冰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