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03民初291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满,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库,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启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泉区工业园汪庄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307979172产。
法定代表人:李松筠,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启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同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对安徽启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对被告安徽启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冰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