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3民初269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满,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启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启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