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扬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瑞扬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82民初4168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东贸路33号星光商贸城一区4幢6、7、19、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TA3U27E。
法定代表人:**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刚诉被告安徽瑞扬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刚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洪刚承担。
审判员*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