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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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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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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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4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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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锦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振华经济开发区,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纪王镇纪翟路1686号。 法定代表人姚君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为民,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嘉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北大街2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锦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7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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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 顾红兵 | |
| 书 记 员 | 蔡 琳 | |
|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