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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曲江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2116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马鞍山港华燃气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曲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曲江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