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天信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曲江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2116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马鞍山港华燃气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曲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曲江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