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钱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2483号之二
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大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59919F。
法定代表人:郑敏,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钱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3号浙商大厦十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2F4N76。
法定代表人:单文慧,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钱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钱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据(2020)皖0122民初24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钱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钱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钱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越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韦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