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9104号

原告: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焦坡镇朱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66540907C。

法定代表人:朱占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全艳,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松,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123号浙商大厦十楼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2F4N76。

法定代表人:单文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18元,由原告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

审判员  翟亚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