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0879号
原告: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123号浙商大厦十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2F4N76(1—3)。
法定代表人:单文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潇婷,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金钱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借款696790元及利息(其中以780404.8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3日起计算2021年5月26日;以69679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上述利息均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因承建安徽淮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拖欠案外人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696790元未付,后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及原告诉至阜南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货款696790元及违约金83614.8元,合计主张780404.8元。诉讼中,阜南县法院对原告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了解除原告保全措施对原告的影响,**与原告协商由原告向阜南县人民法院缴纳保证金780404.8元用于解除对于原告的保全措施。**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2020年11月23日、25日原告将保证金打入阜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法院解除了对原告的保全措施。20215月25日,原被告与案外人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垫付货款696790元,被告**于2021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上述垫付款,并支付垫付款利息,从2020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阜南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皖1225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事实。被告**同日也出具承诺书一份。2021年5月27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将剩余的保证金83614.8返还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垫付款未果,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7日,案外人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将金钱豹公司、**诉至阜南县人民法院,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案经阜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做出(2021)皖1225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金钱豹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前代**垫付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96790元;二、**于2021年7月1日前偿还金钱豹公司垫付款696790元,并支付垫付款利息,从2020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上述调解书已对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做出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依法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3.95元退还原告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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