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焦陂镇朱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66540907C。

法定代表人:朱占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123号浙商大厦十楼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2F4N76。

法定代表人:单文慧,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与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工程所在地也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案应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载明:“由当事人依法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卖方为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安徽省阜南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孟乐群

审判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