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1278号
原告: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123号浙商大厦十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