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同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同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7)皖0191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60元(其中赔偿损失2000元,利息自申请执行之日顺延至款清,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执行费4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5686元(其中赔偿损失35300元,利息自申请执行之日顺延至款清,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3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