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同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同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