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1019号
原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301-310室。
法定代表人:张万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国际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515弄19号205室。
业主委员会主任:刘中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勇,男,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国际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
被告: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865号A楼。
法定代表人:倪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颖,男,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国际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晓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